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就上述事宜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0303.60万元。 (2)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为23700万元,系公司与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汽车城永通有限公司签订《互担保协议》后实际发生数,已按相关 要求披露。 (3)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下同)为34003.60万元,占 公司截止200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82.62%。 (4)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5)报告期末,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 额为7197.60万元。 (6)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13425万元。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守《通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 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李华强、陈收、谭镜星、胡小龙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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