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博 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06年2月 21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6年3月23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7101.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表决议案的普通议案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见证律师:刘彦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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