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5年 11月30日的《证券时报》。本次大会于2005年12月3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含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7101.4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普通决议均以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进 行了回避。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彦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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