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建材: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5-12-31 06:32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二○○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5年
11月30日的《证券时报》。本次大会于2005年12月3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含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7101.4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普通决议均以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进
行了回避。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彦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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