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 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5年 4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5年5月19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7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表决议案的普通 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均以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 之规定进行了回避。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见证律师:刘彦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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