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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建材: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2-11 06:39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南方建材  公告编号:2004-01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10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41号本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17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 %,会议由董事长刘平先生主
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全体股东审议,并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监事任免的议案:赞成171,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李获辉女士因工作调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赞成171,000,000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选举陈月新先生为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简历附后)。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刘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议案与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新任监事陈月新先生简历:
    陈月新,男,汉族,湖南隆回人,1950年7月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1970年加入中国共
产党,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班长、营部代书记,新疆有色金属工
业公司人事处干部,新疆冶金工业局人事处干部、科长,新疆锂盐厂车间主任、厂生产调度长
,新疆哈拉通克铜镍矿掘进指挥所副指挥,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新疆公司、新疆黄金工业局劳
动人事处副处长,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劳动工资部主任,南方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二OO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
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3年12月
27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04年2月10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7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议案,且
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见证律师:刘彦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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