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建材:用松桂园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议案等
2001-12-18 23:29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 议 公 告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1年12月1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中路49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会议股东4人(含委托代理人),代表90,043,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03%,符《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全体股东审议,并以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赞成90,043,54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关于用松桂园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议案》;根 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中行湖南省分行协商,同意公司将评估值为15500 万元的松桂园在建程抵押该行,按评估值的70%(即10850万元)签订最高额担 保合同。 二、以赞成90,043,54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松桂园改扩建工程投资预算的议案》。 公司松桂园宾馆改扩建项目原预算投资总额为7500万元。由于该项目原预算编紧, 同时在改扩建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增设了部分功能,需要追加投资。根据目前工 程实际进展情况,同意松桂园宾馆改扩建工程追加2500万元投资。会议经湖南擎 宇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刘彦见证。
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彦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1年11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 本次大会于001年12月18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公告一致。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及《公司程》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含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9004.354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 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 上通过。会议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彦
二ΟΟ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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