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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4月2日讯(泉州晚报记者吴志明 张文璟 通讯员洪珊珊)近日,惠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该4名被告人系惠安法院审理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在逃人员,他们在法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系育鑫公司雇佣的员工。该公司设有放贷部、催收部等部门,蔡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催收部负责人,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三人均已被判刑)系该公司放贷部员工,吴某、耿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和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及“奥猪”、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系该公司催收部员工。2016年起,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以该公司名义在泉州市区及惠安、南安、晋江等地非法高利放贷,借款1万元每天利息30元-200元不等,且借款时即先行扣除10天的利息,之后每10天付息一次。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还款,蔡某某便事先策划并纠集或者指使庄某某组织人员,到借款人或其亲属居住或工作的地方采用辱骂、恐吓、泼油漆等违法犯罪手段逼迫借款人或其亲属还钱。形成了以蔡某某为首要分子泉州南安有民间基金会放贷吗,庄某某、吴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耿某某、李某某、陈某丁、陈某丙、周某某、“奥猪”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在多地非法高利放贷,有预谋地多次采用到被害人或其家属居住或工作的地方辱骂、恐吓他人,张贴印有借款人照片的大字报,泼油漆,到借款人家中住宿不走等违法犯罪手段以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属还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恶劣;滋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经营活动,并造成他人财物价值损失计16000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受纠集或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泉州南安有无民间基金会放贷?小心这类非法高利贷团伙,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