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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刑事风险穿透分析,投资人必看

在线配资 2025-11-19 1

<在线配资>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刑事风险穿透分析,投资人必看

合伙企业是资本市场的“宠儿”。投资人更愿意先成立一个投资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一级股权投资业务。按照行业惯例,集团下设多个合伙企业作为“二级单位”,作为投资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具体项目的投资平台,对外承接不同的项目,待相关项目完成退出后再予以注销。

显然,资本市场追求的效率和风险偏好,并没有把刑事风险完全考虑在内。当前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刑事风险穿透分析,投资人必看,理论和实践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单位犯罪的单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局限在“法人犯罪”,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或许有人会说,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不就意味着以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就不会涉嫌犯罪了吗?恰恰相反,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意味着所有的刑事风险直接穿透到了实控人等自然人。内行人都知道,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刑罚往往远轻于自然人犯罪。例如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质言之,合伙企业一旦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往往意味着自然人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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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规范层面来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并未将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该条中的“企业”,在文义上当然也包含合伙企业。

2001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017年6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22条同样明确,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只要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归其所有并支配,即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座谈会纪要,即便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或内设机构,只要以其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其所有,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举重以明轻,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独立经营实体,其法律地位更独立、组织结构更完整,当然更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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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中,存在合伙企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案例

司法实践中,合伙企业成立单位犯罪的判例也并不少见。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隐瞒真相骗取投资人巨额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又如,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甘11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甘肃正达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业务委托,给予国家机关回扣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还如,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在(2017)苏09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盐城国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多份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再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闽02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厦门市集易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帮助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作者: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办理内幕交易、违规信披、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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